今天来聊聊关于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狭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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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聊关于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监督行政,或称行政内部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3、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权力性监督主体一般能对被监督主体直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产生法律效力。
4、而权利性监督主体则不能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权力性监督主体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而引起权力性监督主体的注意,最终由权力性监督主体采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措施。
5、因此,权利性监督主体的监督是启动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标。
6、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3)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4)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非行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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