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黔医保发
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20号
【资料图】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
(一)扩大保障范围。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保障条件的人员,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将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两病”诊疗服务的,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按各统筹地区一般诊疗费规定执行。
(二)提高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
二、优化就医管理
取消“两病”用药专项保障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参保人员取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资格后,在省内已开通城乡居民“两病”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与办理病种有关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未开通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跨省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三、提升经办服务
(一)规范待遇享受凭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统一的“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享受资格凭证(含书面、电子凭证)并发放给符合“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的患者,提高患者知晓率。对已获得“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实行全省互认,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或新参保时,不需另行认定资格,凭原有“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享受资格凭证继续享受待遇。
(二)继续实施“长处方”政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精神,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12周,保障“两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调度。各市(州)医保局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在宣传工作上再发力,拓宽宣传渠道,优化宣传方式,在经办大厅、医疗机构、社区(村居)内强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二)开展数据治理。对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人员数据加强治理,做好“两病”人员数据的统一上报工作。确保规范化管理“两病”人员待遇应享尽享。同时清理多重享受待遇人员,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三)强化分析监管。强化数据运行监管,做好数据监测,全面准确掌握基金收支运行、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将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取消了“两病”用药专项保障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参保人员取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资格后,在省内已开通城乡居民“两病”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与办理病种有关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二、较之前的政策有什么变化?
一是扩大了保障范围。将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二是提高了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分别调整为90%、80%、70%。三是优化了就医管理。取消了就医备案1—3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将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范围扩大到省内。四是对一般诊疗费用是否可以支付进行了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两病”诊疗服务的,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按各统筹区一般诊疗费规定执行。
三、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享受待遇?
对已获得“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实行全省互认,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或新参保时,无需另行认定资格,凭原有“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享受资格凭证继续享受待遇。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12周,保障“两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四、文件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贵州医保 |编辑审核:陈旭 胡亚妮 安辉